工學院碩士班課程辦法 修正後全文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各學系優秀同學繼續留在本院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於五年內取得學士暨碩士雙學位,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大學部學生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年之下學期向本院碩士班提出申請修 讀,參加預備研究生甄選作業,以取得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於規定時間內向本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 12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第二學期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月 31 日。 |
第三條 |
申請者須繳交申請表、歷年學業成績單(含排名)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由學院組成甄選委員會,審核錄取名單。甄選標準為書面資料審查(50%)及口試(50%)。 |
第四條 |
申請通過之學生具修習碩士班課程之資格,並得於取得資格後下一學期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修讀之課程與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並送教務處備查。申請通過之學生依選課辦法第四條比照碩士班學生規定,每學期修習碩士班課程學分數不得高於十二學分。 |
第五條 |
申請通過之學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各種入學管道方式之一,經錄取後始正式成為碩士班研究生。 |
第六條 |
申請通過之學生於大學期間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研究所課程之學分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第七條 |
申請通過之學生經錄取後為碩士班研究生後,修業滿一年且畢業學分全部修習完成者,得於每學期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申請免繳學費及雜費。 且得不受選課最低學分數限制。 |
第八條 |
學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
第九條 |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院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